蒋某和冯某离婚诉讼期间,冯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,为成年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。因冯某未能还款,陈某一纸诉状将蒋某和冯某告上了法庭。崇川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冯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,蒋某无须负责。18日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蒋某和冯某于1993年5月结婚,次年5月生育一子。因夫妻感情不和,蒋某曾于2016年2月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法院经审理于同年3月底判决驳回蒋某的离婚请求。然而两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。2016年11月17日,蒋某再次诉至法院,要求离婚。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,冯某向丈夫提出,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,但遭到了拒绝。五天后,冯某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30万元,并口头约定年利息为6厘。当日,冯女士向陈某出具了借条,陈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冯某交付了30万元。第二天,冯某出资170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。借款到期后,陈某向冯某多次催要,但冯称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。
法庭上,蒋某辩称,冯某向陈某借款发生在其起诉离婚及双方分居之后,故借款属妻子单方面的意思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请求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。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陈某与冯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,但冯某借款时,蒋某已起诉离婚,冯某借款未征得蒋某同意,蒋某与陈某间缺乏借贷合意。冯某为成年的儿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,由被告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,被告蒋某不负责任。